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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市场,邮政管理部门可不可以“钓鱼执法”?答案是…

    根据国家邮政局的通报:2015年,全国邮政管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37537人次,执法检查97941次,检查单位97941家次,出检天数27501天,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671次,同比下降26.78%;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801份,同比增长28.60%;罚款金额1461.804万元,同比增长33.82%。

    为了营造公平、健康的发展环境,规范各市场主体的发展,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,可以预见,未来邮政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大邮政市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力度。作为管理部门,邮政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行使权力?可不可以“钓鱼执法”?

    渭水河边

    钓鱼也曾是门行为艺术

    咱们口头上说的“钓鱼执法”,准确而言,可称作“钓鱼处罚”,抛下鱼饵,等鱼咬钩,谁被钓上来,就罚谁。

    这个活动中,渔翁可能会获益,小鱼的利益会受损,为了保护小鱼,渔翁要遵守最基本的规矩。想合理合法地钓鱼,渔翁不能玩阴的,得有气场,有艺术感。这要向工作经验丰富的长者学习。

    话说商周时期,渭水河边,姜太公直钩钓鱼,图片在朋友圈疯传,引得周文王赶来加好友。古籍中提到,老人家的钓鱼手法是:“不用香饵之食,离水面三尺”。太公自信!这才叫范儿!试想,假如老人家不是如此神姿,而是卷起裤腿下河摸鱼,文王还有兴趣点赞吗?正所谓“姜太公钓鱼——愿者上钩”。从这个传说中,我们可以体会到一些启示。

    “不用香饵之食”

   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

    水里的小鱼可能有、也可能没有违法意图,但可以肯定的是,他们还未做出违法行为。在此情况下,姜太公不能用非法的利益引诱小鱼干违法的事。

    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确定的原则,“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”。

    例如,邮政法明确,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禁限寄规定,不得利用邮件、快件寄递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社会稳定的物品。据此,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以及管理部门聘任的社会监督员,都不能拿一包火药(禁限寄物品)去作实寄测试,因为交寄火药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。即使快递公司收寄了这包火药,由于管理部门是以法律禁止的行为调查取证,所取得的“证据”不具有法律效力,按照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”,不能用于认定企业违法事实。在违法事实不足以认定的情况下,邮政管理部门既不能实施行政处罚,也不宜责令改正。

    “离水面三尺”

    行政程序正当原则

    处罚只是管理手段,而非目的。

    姜太公的职责是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,并查处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,但不允许参与“制造”违法行为,或者催化违法行为早点发生。如果姜太公的职务行为构成鱼儿违法的直接诱因,则有可能成为鱼儿主张免责的理由。

   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,“行政机关发现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,必须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调查,收集有关证据”。据此,即使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,用合法物品作实寄测试,发现快递公司未收寄验视的,也不宜实施处罚。

    在实寄测试的情况下,邮政管理部门的交寄行为构成企业收寄事实的一部分,不完全符合“行政程序正当原则”,不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。

    “愿者上钩”

    行业治理并未无所可为

    对实寄测试发现的问题,邮政管理部门虽不能实施处罚,但也不能放任不管,可以对企业采取加强培训、教育等一般行政指导措施予以纠正。

    邮政法第六十六条规定,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,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”。如果社会监督员是以用户身份交寄合法物品,对其发现的企业未收寄验视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。

    有一种观点认为,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以及社会监督员,如果以交寄合法物品的方式测试快件全程寄递时限,一般不构成“钓鱼”。这一交寄行为不是企业运营效率的“陷阱”,寄递时限的主动权仍掌握在企业自己手中。

    社会上关于“钓鱼执法”的探讨还在继续,也许将来会找寻到姜太公留给我们的更多启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