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非法占有快递物品或代收货款:是盗窃,还是职务侵占?该如何处理?
随着快递业务量的不断加大,快递企业对业务员的需求越发旺盛,部分快递企业为了满足业务需要,招录业务员的工作程序简单、随意,员工一进企业就上岗,缺乏基本的准入条件和试用标准,导致个别素质低甚至有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员流入,后发生偷盗、侵占快递物品和代收货款的违法行为,这一现象在业内备受诟病。
由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不一致,相关案件发生后,少数企业不知该如何区分,由此导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,贻误破案时机。更为严重的是,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,对盗窃、侵占快递物品或代收货款等财物的业务员擅用私刑,私自关押、拷打审问,导致企业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而受到法律追究。
律师建议
为提高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素质,遏制业务员盗窃、侵占财物行为的出现,为准确界定业务员违法行为的涉嫌罪名,确保公安机关及时、有效地受理报案,建议如下:
(一)快递企业在招录业务员时,应要求应聘人员全面填写个人基本资料,包括身份证信息、居住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家庭住址、家庭成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,同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对接,及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验证,防止录入“问题”员工。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盗窃、侵占财物行为的业务员,要坚决弃用,并将有关信息在企业和行业内通报,杜绝此类人员再进入其他快递企业重复作案。
(二)快递企业要重视宣传教育,完善业务流程,加强安全监控,全方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。要培养业务员爱护快件的责任意识,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;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,提高快件信息上传时效,缩短代收货款的回收时间,确保快递物品和资金的安全;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安全监控设备,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窃等违法行为,也有利于对各类案件的倒查。
(三)职务侵占罪的显著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自己主管、管理、经手的本单位财物(包括本单位所有和本单位管理的财物)非法占为己有。比如,分拨中心的分拣员在快件分拣过程中,私自将经手的快件藏入衣服内并带离分拣区域,收派员在揽收、派送快件过程中,将自己负责收派的快件扣留,或将已经代收的货款据为己有,则应以职务侵占罪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如果业务员并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,而是利用了自己熟悉本企业环境、了解快递作业流程的工作便利,比如分拣员在非作业时间私自进入存放快件的区域窃取快件,收派员在工作过程中将他人停放在路边车辆内的快件拿走,则应当以盗窃罪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(四)一旦发现有业务员盗窃、侵占本公司财物的行为,切忌私自关押审问,而应当立即报案,请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如该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公安机关亦应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。
法规指引
《刑法》
第二百五十三条 【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罪;盗窃罪】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。
第二百六十四条 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【职务侵占罪】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3〕8号)
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,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。
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,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,盗窃数额是否达到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。
盗窃毒品等违禁品,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,根据情节轻重量刑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印发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的通知(公通字[2010]23号)
第八十四条 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四十九条 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八条 【非法拘禁罪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,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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